【用戶】suweeipy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第十四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6451 號第 十 四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 定地價者,亦同。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9.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規定地價後,每兩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B)分區調查最近半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C)提交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議(D)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爲其申報地價修改成為39.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規定地價後,每兩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B)分區調查最近半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C)提交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議(D)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爲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