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 Chu】評論
原名稱為"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莊福元】評論
(D)第7條 II
【玲】評論
第6條(緊急生活扶助)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