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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1條 (留職停薪)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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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5條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呈請總統任命,指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及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所稱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指初任委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函送各主管機關任命之。薦任及委任現職人員調任同官等內各職等職務時,均無需再報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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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0條(初任人員之試用)n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n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n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n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n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n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n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