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智賢】評論
學說認為業務侵佔罪係「侵佔身份」與「業務身份」之雙重身份,無業務身份之人,依31II僅成立侵佔罪之教唆犯.實務認為,教唆人雖無「業務侵佔」之身分,依31I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行.
【MartIn Sue】評論
業務上持有,為什麼不是依照31條第2項?
【嗯】評論
選擇題依實務見解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