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規定,關於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其中「學生本人」的出席是:
(A) 得邀請
(B) 應邀請
(C) 必要時應邀請
(D) 視家長意願邀請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29,B:214,C:7,D:0,E:0

難度:非常簡單

用户評論

沈萱姿】評論

已修法,已從《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