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影子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七十一條 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 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前項車輛 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 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