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n't no suns】評論
我想問一下第48條(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之處理)
【@@】評論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停職處分公務員考績法第18條:年中辦理考績結果,應於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兩大功或非於年中辦理之另行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執行。按照大法官解釋243、298號此停職處分乃對公務員服公職權利產生重大影響,應視為行政處分。按照程序行為特別理論,可以提起救濟(複審)(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聲明異議(B)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罰鍰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撤銷訴訟(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停職處分-視為行政處分,公務員提複審(相當訴願)(D)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罰鍰 -訴願
【Natalie】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八條 (免除訴願程序)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這樣選項D應該也不用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