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評論
海岸巡防法第五條: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
【戀小薇】評論
第 4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 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 實施檢查。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 ,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 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 得命船舶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