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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如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惟如以書面洽各委員審
問題詳情
1155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如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惟如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評審標準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第94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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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94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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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如附圖為某一種有機化合物的分子結構示意圖,(甲)此有機化合物不是烴類(乙)此有機化合物和乙醇同一類(丙)此有機化合物為鹼性(丁)此有機化合物為甲酸。以上敘述正確的有幾項?(A) 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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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密。第94條(A)O(B)X
1161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94條(A)O(B)X
1156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外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依外聘委員意願調查結果,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仍需另出具聘書(函),以完成「聘兼」程序
1149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外聘之專家學者至少4人。第94條(A)O(B)X
116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第94條(A)O(B)X
1162 機關依採購法與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辦理。第94條(A)O(B)X
1013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第64條(A)O(B)X
1008 採購契約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如未擇訂於契約,仍屬有效,對訂約廠商有拘束力。第63條(A)O(B)X
1011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第63條(A)O(B)X
1168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不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 第94條(A)O(B)X
1163 機關依採購法與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係依據優勝廠商序位,依序議價。第94條(A)O(B)X
1014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第64條(A)O(B)X
1150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因未達採購法第94條最少5人之規定,不得開會。第94條(A)O(B)X
1021 採購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65條(A)O(B)X
1164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第94條(A)O(B)X
1015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其所失利益。第64條(A)O(B)X
1146 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第94條(A)O(B)X
1151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其中外聘委員2人,尚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第94條(A)O(B)X
1022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 第65條(A)O(B)X
1017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65條(A)O(B)X
1016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無需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第64條(A)O(B)X
1012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第64條(A)O(B)X
1023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第65條(A)O(B)X
1018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內對機關負連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
1157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外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如出具之相關文書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無需另出具聘書(函)。第94條(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