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關於複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B) 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保險契約無效
(C)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D)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Michelle】評論
第 23 條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第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