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非常困難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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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翁雅貞】評論

保險法第65條:(B)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Min Rain Lee】評論

第 65 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