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7 某保險經紀人公司於中華民國 112 年設立,欲申請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何?(A)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 千萬元 (B)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千萬元(

【評論內容】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6條第三項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後,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申請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評論主題】37 某保險經紀人公司於中華民國 112 年設立,欲申請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何?(A)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 千萬元 (B)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千萬元(

【評論內容】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6條第三項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後,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申請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評論主題】29. 保險係藉由團體力量來分散個人危險、填補其損失的經濟制度。而利得禁止原則即在於防止被保險人藉由保險給付而獲得超過損害額度的利益。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利得禁止原則的具體規範?(A) 複保險(B) 保險

【評論內容】依據保險法理論與實務 p.10-11 元照2022增修五版利得禁止原則乃在防止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所受領之 保險給付超過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是故此項原則適用之前提,自必該保險係以填補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之保險種類為前提,而被保險人之損失得以估計。 因此凡保險契約其保障目的以填補被保險人 經濟上可得估計之損失──損害保險,皆有利得禁止原則之適用。故於保險契約法上未免被保險人或至大於實際損害之給付,故分別以超額保險、複保險以及保險代位(包含物上代位與請求權代位)規範之。

【評論主題】29. 保險係藉由團體力量來分散個人危險、填補其損失的經濟制度。而利得禁止原則即在於防止被保險人藉由保險給付而獲得超過損害額度的利益。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利得禁止原則的具體規範?(A) 複保險(B) 保險

【評論內容】依據保險法理論與實務 p.10-11 元照2022增修五版利得禁止原則乃在防止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所受領之 保險給付超過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是故此項原則適用之前提,自必該保險係以填補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之保險種類為前提,而被保險人之損失得以估計。 因此凡保險契約其保障目的以填補被保險人 經濟上可得估計之損失──損害保險,皆有利得禁止原則之適用。故於保險契約法上未免被保險人或至大於實際損害之給付,故分別以超額保險、複保險以及保險代位(包含物上代位與請求權代位)規範之。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適用於固定型危險之次標準體承保方式?(A) 限制保額(B) 加費承保(C) 加齡承保(D) 削減給付承保

【評論內容】

資料來源:次標準體受險保單核保理賠分析(國家圖書館)

次標準體死亡率與標準體死亡率的差額,稱為額外死亡率(Extra Mortality)。

一般額外死亡率有下列三種型態:

1.遞增型:額外死亡率隨著年齡增長而逐漸增加,如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

2.固定型:額外死亡率在保單有效期間內均維持不變,如職業性危險、身體殘障情況。

3.遞減型:額外死亡率隨著時間的經過而逐漸遞減,若干年後就恢復正常,如消化性潰瘍,剛行手術治療者。

壽險公司對於次標準危險所採用的承保方式通常有下列幾種方式:

1.年齡增加法:將有額外危險的被保險人當作是死亡率相當於年齡大n歲的標準體,然後按被保險人加算n歲後的年齡收取保費的方式,即稱為年齡增加法。此法適用於遞增型或固定型的額外危險

2.定額加費法:不分年齡皆加收一定數額的固定平準保費,做為其危險的對價。此法適用於固定型的額外危險

3.保險金削減法(Lien Method):對於額外危險不另加收保費,但在訂約後的約定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一定比率削減保險金額給付的方式。削減的比率和期間則視額外危險的大小與持續期間而定。此法適用於遞減型額外危險。

4.短期加成法:僅在訂約後的一段時間徵收加成保險費,一段期間過後便恢復為標準費率的方法。此法適用於有既往症的保戶或正懷孕的一時性額外危險的保戶。

【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不屬於適當危險分類的滿足條件?(A) 能操作簡單又不昻貴(B) 能滿足保險經營的最大安全原則(C) 能評估危險因素相互作用或衝突的綜合影響(D) 能準確衡量影響危險的每一個危險因素的效果

【評論內容】

依照人身保險核保理論與實務 22頁

危險分類的方法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能準確衡量影響危險的每一個危險因素的效果

2評估危險因素相互作用或衝突的綜合影響

3須能產生公平的結果

4操作簡單又不昂貴

故選 (B) 能滿足保險經營的最大安全原則

 

【評論主題】41. 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保

【評論內容】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29. 保險法上的損失填補原則,乃在防止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所受領之保險給付超過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是故此項原則適用於下列何者?(A) 人壽保險(B) 年金保險(C) 定額給付保險(D) 實支實

【評論內容】

依據葉啟洲保險法第六版31頁

所謂損害保險,係指填補被保險人具體損害的險種。具體損害,指得是以金錢加以估計、評價的損害。傳統分類下的財產保險,均屬損害保險。人身保險中,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中之「提供醫療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因係填補被保險人具體的醫療費用損失,性質上也屬於損害保險。

【評論主題】42. 關於保險利益的規範功能,下列何者正確?(A) 防止道德危險(B) 區分賭博與保險(C) 限制保險給付數額(D) 取代損失填補原則

【評論內容】

依據葉啟洲保險法第六版95-96頁

保險利益的功能(作用):1.區分賭博與保險2.防止道德危險3.限制保險給付數額

【評論主題】38. 為協助保險業建立誠信、透明的企業文化及促進健全經營,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請問此項制度係指以下何者?(A) 個資保護制度(B)

【評論內容】

第 32-2 條

保險業為促進健全經營,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

保險業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一、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一、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二、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

三、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四、調查與配合調查之流程、迴避規定及後續處理機制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舉人保護措施。

六、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與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及保存。

七、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被檢舉人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複審。

保險業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保險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辦理檢舉制度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評論主題】37.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基本條款事項之外,並應載明事項,下列何者錯誤?(A) 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B) 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C)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

【評論內容】

第 132 條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評論主題】35. 保險人遇有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於提議另定保險費時,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法律效果為何?(A) 契約即為終止(B) 契約效力停止(C)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D) 保險人得撤銷契

【評論內容】

第 60 條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評論主題】32. 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應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請問保險經紀人應投保相關保險,係指下列哪種保險?(A) 員工誠實保險(B) 職災補償保險(C) 責任保

【評論內容】

第 163 條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評論主題】19.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應於何時提存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A) 保單年度終了時(B) 保險事故發生時(C) 完納一切稅捐時(D) 營業年度屆滿時

【評論內容】

145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0.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的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保險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交付保險費(B) 保險契約得約定保費到期未付者,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C) 為防止道德危險,未經保險人同意時,

【評論內容】

第 116 條

1.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2.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3.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4.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5.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6.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7.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8.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評論主題】25.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下列何者之規定,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A)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B)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C)

【評論內容】

第 136-1 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評論主題】22. 保險法有關再保險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B)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C) 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

【評論內容】

第 40 條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41 條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評論主題】3.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該契約效力為何?(A) 契約全部無效(B) 契約效力未定,保險人得撤銷契約(C) 死亡給付不發生效力,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D)

【評論內容】

第 107-1 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18.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保險法設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此項救助費用償還責任,係保險人不能免除的法定義務(B) 除契約明文約定承保該項費

【評論內容】

33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根据葉啟洲 保險法第319頁

保險人之所以應對救助費用負擔償還責任,是因為這些救助行為可能減少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係同時有利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的行為。故救助費用的發生,除係經保險人同意或指示而發生外,應以該保險事故及損害的全部或一部係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者,保險人始負償還之責。

【評論主題】17.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時,依保險法規定,其契約之法律效果為何?(A) 受益人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B)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C) 要保人得撤銷受益人的受益權利(D) 被保

【評論內容】

第 134 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評論主題】16. 年金保險契約,係指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請問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年金保險之受益人為下列何者?(A) 要保人本人(B) 被保險人本人(C

【評論內容】

第 135-3 條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 111 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 112 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 113 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評論主題】15.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時點,請問下列何者正確?(A) 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無須具備保險利益(B) 要保人僅須於訂立契約時具備保險利益即可(C) 要保人僅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具備保險利益即可(D)

【評論內容】

根据葉啟洲 保險法第117頁在保險利益存在時點的問題上,既然已有保險法第105條第2、3項來保護被保險人,則依通說從寬認為要保人僅須於訂約時具有保險利益,亦無所謂。

【評論主題】14. 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之責任為何?(A)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B) 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C) 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且無

【評論內容】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評論主題】12.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若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其法律效力為何?(A) 要保人得終止契約(B) 要保人免除保險費之償還

【評論內容】

第 34 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評論主題】11.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若因參加戰爭而死亡,請問保險人的責任為何?(A) 保險人自始不負賠償責任(B) 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C)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評論內容】

第 3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9. 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規定之期限內通知保險人者,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為何?(A)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B)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C) 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之責(D) 對

【評論內容】

根据葉啟洲 保險法第236頁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通知義務,除影響保險人蒐證及保全權利之行為外,並不影響保險人其他方面負擔,所以倘若被保險人故意致使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可依本法第29條第二項免責。若被保險人不配合保險人提供必要之資料與告知義務,保險人亦可以其違反附隨義務而請求賠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若有違反保險法第58條之通知義務,保險人僅能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第 58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評論主題】8. 以消極保險利益為承保客體者,稱為消極保險。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消極保險?(A) 法律保護保險(B) 投資型年金保險(C) 住院慰問金費用保險(D) 法定傳染病疫苗預防保障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

【評論內容】

根据葉啟洲 保險法第113頁

以消極保險利益為承保客體者,稱為消極保險。

典型之消極保險包括:責任保險、實支實付型之醫療費用保險、必要性費用保險及法律保護保險等。註解:此外,我國汽車保險實務之汽車責任保險中,亦有要保人的自由選擇是否附加投保「住院慰問金費用」或「奠儀金費用」,此部分亦屬於消極保險之性質。

【評論主題】7. 傷害保險契約存續中,要保人欲變更受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受益人之變更,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B) 受益人之變更,無須通知,即得以對抗保險人(C) 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不得以契約或

【評論內容】

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 111 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 135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評論主題】5. 人壽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該解約金的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多少比例?(A) 二分之一(B) 三分之二(C

【評論內容】

根据葉啟洲 保險法第525頁指出契約一旦訂立,除有法定事由之外,原則上雙方當事人均應確實遵守「契約應遵守」原則,┌不得任意終止契約.,此項契約法之原則,於保險法中仍然適用。...在契約終止時,如保險費已付足相當期間以上,則應累積有相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此項屬要保人所有之利益,亦應返還予要保人,此為保險法119條所載。第 119 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評論主題】49. 核保人員對自動再保合約的內容,需了解那些核保的假設項目?(A) 該合約之自動承保限額(B) 免體檢額度的規定(C) 核保所依據的審核準則(D) 該合約的單一人身之承保累計額度

【評論內容】

人身保險核保理論與實務(二版) p224-p225

核保人員並不需要逐條詳讀合約之所有內容,但至少要了解下列各項: 

(一)熟悉合約中對核保的假設,主要項目包含:

1.核保時所依據之審核準則,以及為了因應此特定商品於雙方同意下所做的修改

2.該合約之自動承保限額

3.該合約單一人身之承保累計額度

4.免體檢額度之規定

5.其他特殊承保規定

(二)確認新商品合約的核保假設是否與既有商品之核保規定有衝突之處

(三)相牴觸之處,尋求適切的解決方案

【評論主題】11.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上的給付義務,為保險金給付之責任,此係以保險事故發生為前提;若無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損害,則保險人即無負擔此一給付義務,亦無需返還保險費。請問此項保險人契約義務之學理基礎

【評論內容】

根據葉啟洲教授保險法第6版第251頁,寫到保險人此一危險承擔之義務,即具體化為填補被保險人所受損失的義務。因此保險人自契約成立時起,即已持續地承擔被保險人的危險。故不論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均不影響保險人是否履行契約上義務之認定。危險承擔說明顯較能合理說明保險契約上的相互義務關係。故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