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 Rain Lee】評論
依據保險法理論與實務 p.10-11 元照2022增修五版利得禁止原則乃在防止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所受領之 保險給付超過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是故此項原則適用之前提,自必該保險係以填補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之保險種類為前提,而被保險人之損失得以估計。 因此凡保險契約其保障目的以填補被保險人 經濟上可得估計之損失──損害保險,皆有利得禁止原則之適用。故於保險契約法上未免被保險人或至大於實際損害之給付,故分別以超額保險、複保險以及保險代位(包含物上代位與請求權代位)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