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A) 百分之二十五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 143-4 條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著不足。四、資本嚴重不足。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翁雅貞】評論
保險法 第 143-4 條 第3項: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Tim.C】評論
143-4 條於111年11月30日,由50%修訂為25%,故在此之前的題庫答案為50%。
【sherry】評論
依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業的資本嚴重不足,是指保險業淨值低於零,或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低於所定一定比率之25%。現行保險法對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資本適足率)的最低要求為百分之二百。
【vicky】評論
(A) 百分之二十五保險法 第 143-4 條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著不足。四、資本嚴重不足。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於111年11月30日,由50%修訂為25%,故在此之前的題庫答案為50%。現行保險法對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資本適足率)的最低要求為百分之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