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傷害保險契約存續中,要保人欲變更受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益人之變更,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B) 受益人之變更,無須通知,即得以對抗保險人
(C) 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D) 變更指定之受益人,不以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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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 Rain Lee】評論

第 110 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第 111 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第 135 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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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1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