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 Rain Lee】評論
根据葉啟洲 保險法第236頁保險事故發生後之通知義務,除影響保險人蒐證及保全權利之行為外,並不影響保險人其他方面負擔,所以倘若被保險人故意致使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可依本法第29條第二項免責。若被保險人不配合保險人提供必要之資料與告知義務,保險人亦可以其違反附隨義務而請求賠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若有違反保險法第58條之通知義務,保險人僅能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解除保險契約。第 58 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瑄】評論
第 63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第 5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