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 Rain Lee】評論
根据葉啟洲 保險法第117頁在保險利益存在時點的問題上,既然已有保險法第105條第2、3項來保護被保險人,則依通說從寬認為要保人僅須於訂約時具有保險利益,亦無所謂。
【瑄】評論
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要求在損失發生時需存在,訂約時不一定要存在。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則是要求訂約時存在,損失發生不一定要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