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0 條經註冊登記之銀行業、信託投資業,得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經營與押匯及授信業務有關之財產保險經紀業務。但應設置專部執行業務,其資本、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經註冊登記之公證業,得依本規則有關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經營保險公證業務。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時,應聘有具備申領執業證書資格之人,報財政部核准;其辦理保險經紀或公證之業務,應由報准合格之經紀人或公證人簽署。第 31 條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之營業處所,並不得設於保險公司總、分公司內;營業處所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向財政部報備,並副知各有關商業同業公會或協會。公司執業證書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附公司執照影本,繳交財政部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書。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將執業證書正本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執行業務時,應出示執業證書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