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linhhh】評論
(C)國家安全會議人員,須[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總統
【洪力壹】評論
(C)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三條: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第四條: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