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onni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郵件處理規則第38條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第37條下列文件或物品,禁止交寄: 一、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 之虞者。 二、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三、易燃、易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