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千尋】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82條。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職,僅摘題幹部分)鄉鎮市長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由縣政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鄉鎮市民代表會:四 犯前兩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單身狗】評論
地方制度法$84條:地方行政首長準用“政務人員懲戒”規定。政務人員懲戒由“監察委員”提出,而非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