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蘇聖評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82 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及村 (里) 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 (市) 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 (鎮、市) 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用戶】Li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比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出缺補選之處理)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