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哞】評論
未陳報該管法院,搜索所的扣押物不是不能當證據嗎?
【Daisy Wu】評論
依據刑訴法第131第三項後半: 未事後陳報 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 不得作為證據 因此 並非無證據能力
【susan】評論
原本題目:檢察官實施無搜索票逕行搜索,而未於搜索執行後陳報該管法院者,其搜索所扣押之物,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該證據之法定效果為何?(a)該扣押物之取得違反證據禁止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b)該扣押物之取得違反證據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c)該扣押物仍得為證據,其證明力之強弱由法院自由判斷之(d)該扣押物非當然無證據能力,是否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於審判時由法院權衡修改成為檢察官實施無搜索票逕行搜索,而未於搜索執行後陳報該管法院者,其搜索所扣押之物,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該證據之法定效果為何?(A)該扣押物之取得違反證據禁止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B)該扣押物之取得違反證據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C)該扣押物仍得為證據,其證明力之強弱由法院自由判斷之(D)該扣押物非當然無證據能力,是否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於審判時由法院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