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40036876號函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府員工:指服務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受有薪 俸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 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 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 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 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 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四、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 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 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五、本府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40036876號函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府員工:指服務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受有薪 俸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 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 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 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 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 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四、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 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 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五、本府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