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表是老師在課堂上用來講解《民法》部分條文的整理。根據表中條文內容修改前後的差異來判斷,下列何者符合其修改的主要意旨?修改前部分條文修改後部分條文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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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的條文較偏向重男輕女之觀念,以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