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g316603】評論
第836條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第834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837條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