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規定,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應於何時為適當補償?否則若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A)從屬公司請求時
(B)損害發生時
(C)行為終了時
(D)會計年度終了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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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Gomanda Huang】評論

公司法第 369-4 條控制公司直接或間...

丸子】評論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