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對於某飲食店服務態度不佳心生怨憤,寄信恐嚇稱: 「不付錢解決,生意不要做了。」若此封信件提出法庭證明恐嚇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自白證據,有證據能力
(B)屬非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C)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D)屬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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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mb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85號刑事...

【用戶】Yi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85號刑事判決要旨在外觀上以文書形式存在之證據資料,依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可分為「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如以文書記載內容之意義作為證據方法者,其性質屬於書證,其上所載之內容屬於「供述證據」(例如書面之陳述);至於以文書之物理存在(包括型態、性質)為證據方法時,其性質則屬於物證,為「非供述證據」(例如恐嚇信、偽造之文書等)。前者,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視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決定;後者(「非供述證據」(例如恐嚇信、偽造之文書等)),因係「物證」而非屬於供述證據,自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祇須合法取得,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據。而作為物證使用之文書影本,因非屬供述證據,自不生依傳聞法則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問題。至於能否藉由該影本證明確有與其具備同一性之原本存在,並作為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則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本題為恐嚇信,屬非供述證據,為物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