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以其他方式合意之聯合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電子郵件意思聯絡,須有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B)以契約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C)以網路方式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D)以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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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