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2.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發行特別股時,章程應訂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B)章程應訂股份總數與每股金額,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金額一律為新臺幣 10 元 
(C)章程得載明分公司之設立 
(D)章程得載明公司解散事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5714
統計:A(23),B(648),C(68),D(86),E(0)

用户評論

【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29 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用戶】Kiki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第 130 條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C)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D)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A)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