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第 129 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Kiki】評論
第 130 條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C)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D)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A)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