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elsior】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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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Lin】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 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大型車不得超過 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2.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 (1)大型重型二輪、普通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三公尺。 (2)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3)大型重型三輪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