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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 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 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A)O(B)X
問題詳情
966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
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
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
(A)O
(B)X
參考答案
上一篇 :
881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 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
下一篇 :
882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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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作為評選項目之一 者,其配分或權重免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A)O(B)X
913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訂定底價, 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者,應參考該廠商 報價重新訂定底價後,再洽該廠商議價。(A)O(B)X
883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1日者不納入計算。機關釋疑之期限,比照答復異議之期限。 (A)O(B)X
968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勞 務服務採購,免報上級機關核准。(A)O(B)X
914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訂定底價, 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者,並逕依前開訂 定之底價洽該廠商議價。(A)O(B)X
969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者 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A)O(B)X
915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A)O(B)X
88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對廠商請求釋疑之處理結果,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為提升採購效率,得於開標時徵得所有出席廠商同意於當場說明,並於開標紀錄載明其情形。 (A)O(B)X
970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 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A)O(B)X
885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 (A)O(B)X
916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5萬元本 數。巨額工程採購,則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採購。(A)O(B)X
886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 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 (A)O(B)X
917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採購。(A)O(B)X
887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第1次公開招標,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仍應受該廠
971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 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 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A)O(B)X
91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 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A)O(B)X
972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 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須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 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A)O(B)X
888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A)O(B)X
91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 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A)O(B)X
973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同條第1項廠商以支付 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A)O(B)X
920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 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A)O(B)X
889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限制性招標為限。 (A)O(B)X
92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 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 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 48
97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A)O(B)X
890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第1次公開招標,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