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NI】評論
郵購買賣->通訊交易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中央主管機關不得規定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B)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得於七日內,以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C)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李奕葶】評論
(A)消保§17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