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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 定,應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A)O(B)X
問題詳情
28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
定,應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A)O
(B)X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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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 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達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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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得以爭取時效為由,免除適用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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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 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 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仍以前揭預估採購總額為採購金 額。 (A)
146.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包含該商號及其負責人。(A)O(B)X
173.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尚不得以爭取時效為由,免除適用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但上級機關就其監辦,可授權機關自行依法辦理。(A)O(B)X
81.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A)O(B)X
147.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A)O(B)X
284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其後續邀標之通知,機關可就個 案符合資格之廠商家數多寡,必要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 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 (A)O(B)X
82.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應由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4條第4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B)X
148.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因該廠商名稱已變更,機關尚無法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A)O(B)X
285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 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 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A)O(B)X
149.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但統一編號不變,因仍屬同一法律主體,機關仍應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並為必要之 附記。(A)
174.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A)O(B)X
83.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第4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A)O(B)X
150.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5年裁處權時效。(A)O(B)X
175.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 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B)X
84.機關辦理評選,如係因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之委員總額未達採購 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得免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A)O(B)X
176.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即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
286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 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 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修正 該名單。 (A)
85.機關辦理評選,如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其委員總額不符合採購法 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A)O(B)X
287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 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 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 (A)O(B)X
86.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如未能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 成,得於徵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於紀錄作成時再函送各評選委 員。(A)O(B)X
288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 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 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A)O(B)X
87.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A)O(B)X
177.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
88.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於會議中提出,由召集人提交委員會討論是否納入會議紀錄。(A)O(B)X
289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 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為符合公平原則,機關不得接受。 (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