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得為如何之救濟?
(A)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聲請再議
(B)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駁回時,得於收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C)以上皆是
(D)以上皆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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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nomi】評論

(C)以上皆是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第 二 編 第一審第 一 章 公訴第 一 節 偵查第 256-1 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8 條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