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有謂:「法律文義所涵蓋之案型,有時衡諸該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然過廣,以致將不同的案型,用同一種法律條文來規定。是故,為貫徹規範意旨,顯有進一步類型化,將部分條文文義本來涵蓋的類型,排除到條文的適用範圍之外」;此係運用下列何種法學方法?
(A)類推適用
(B)目的性擴張
(C)目的解釋
(D)目的性限縮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5346
統計:A(376),B(311),C(122),D(5199),E(0)

用户評論

gaga lee】評論

法律文義所涵蓋之案型,有時衡諸該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然過廣.....將部分條文文義本來涵蓋的類型,排除到條文的適用範圍之外好好看題目就有答案 他說立法旨意顯然過廣然後排除到條文的適用範圍之外就是縮小範圍 所以答案是 D

無敵的小任】評論

謝謝大大的提醒!!

akumo2001】評論

目的性限縮:是指一個法律條文的文義太寬,將不應該適用的案件包含在內,而按照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是不應該包括這類案件的,故排除該類案件的適用限縮解釋:為法律解釋方法之一。當法律條文含義過寬,把本不應該適用的事實包括進去了,這時就要將法律條文的含義進行縮小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