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ng】評論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洪鳴聰】評論
這過夜會面交往是不是在懲罰男性加害者…有點想歪了~不過蠻好記的,哈哈
【月兒】評論
家暴法 第37條(加害人會面其子女時得為之命令)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duke_tea8】評論
D是太超過了 又不是犯人 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