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tt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輔導、查核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項目,其評鑑結果應分為以下等第: (B)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C)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者,應予獎勵;經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第一項機構之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之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3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A)依...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比較老人福利法第36條(申請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