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政府若指定債務基金辦理長期負債之償付及相關財務運作,原舉債機關將財務資源移轉予債務基金作為償債財源時,各應如何認列?
(A) 原舉債機關認列為負債減少,債務基金應認列為資產
(B) 原舉債機關認列為負債減少,債務基金應認列為收入
(C) 原舉債機關認列為支出,債務基金應認列為收入
(D) 原舉債機關認列為支出,債務基金應認列為資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熊吉】評論

1. 原機關撥付給債務基金時:原機關(普通帳):借:債務還本 貸:公庫撥入數債務基金(普通帳):借:銀行存款 貸:xx收入2.債務基金還債時:債務基金(普通帳)借:xx支出 貸:銀行存款債務基金(負債帳)借:應付債券or長期借款 貸:長期負債總額

就是要上榜】評論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政府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五、政府若指定債務基金辦理長期負債之償付及相關財務運作,原舉債機關將財務資源移轉予債務基金作為償債財源時,應認列為支出,債務基金應認列為收入。債務基金於償付長期負債之面值或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時,除應認列為支出外,並應將該債務面值或本金自長期負債帳沖減之,若係提前清償,有關未攤銷之債券溢、折價應依本公報第四段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