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某甲曾犯業務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八個月確定,經執行完畢後第幾年,某甲方得受邀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第一年
(B)第二年
(C)第三年
(D)第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2),D(0),E(0)

用户評論

Kuro Cheng】評論

曾犯背信、詐欺、侵占為未逾 2年(第三年起開始可以)不得擔任發起人、負責人和業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