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幾職等?
(A) 14職等
(B) 13職等
(C) 12職等
(D) 10職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766
統計:A(30),B(236),C(50),D(12),E(0)

用户評論

Yan】評論

第 56 條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