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長軒】評論
第五十五條(直轄市首長及秘書長職等、職掌)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Wei】評論
如果市長可以直接隨意任免(主計、人事、警察、政風)這些機關的局長的話就可以官官相護 榨乾人民的錢了阿
【Jia】評論
我的口訣直轄市 : 政警主人 縣市 : 政警睡(稅)主人 鄉鎮市 : 政主人
【賴威霖】評論
主人警政(主人真正)直轄市警政稅主人(警政睡主人)縣市主人政(主人正)鄉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