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有關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考績之法制事項
(B)憲法明定考試委員名額為 19 人
(C)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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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我要成為調查官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用戶】曹l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6:  考試委員若干...

【用戶】+1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修正為7人至9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修正為4年;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者,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