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 9 條之 3,曾任那些職務與位階的官員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A)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行政院相關機關之政務首長或上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與副首長
(B)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上校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與知曉機敏情報人員
(C)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行政院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與知曉機敏情報人員
(D)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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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曹l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曾任國防、 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 家安全...

【用戶】考古題都整理在LYS36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