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怡君】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
【*AJ.怡君】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 28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按客戶別設帳,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第34條受任人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受任人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且應留存紀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第35條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應由投資經理人依據前條投資或交易分析及考量客戶各項委任條件後,客觀公正地依客戶別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再通知業務員執行買賣等事項;投資分析與決定並應有合理之基礎及根據。投資經理人交付業務員執行買賣時應作成紀錄,不得僅以口頭方式為之,以避免誤聽及無合理依據之交易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