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誰負履行責任?
(A)客戶
(B)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C)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信或投顧事業
(D)證券、期貨經紀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5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余文誠】評論

機構不按照客戶指示操作自行進行........

*AJ.怡君】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5 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