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tzu Chen】評論
UCP 600第38條規定,信用狀僅於特別敘明其係“transferable”時,才可轉讓,因此,凡可轉讓信用狀均應用“Transferable”一詞。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僅可轉讓一次。信用狀僅能依原信用狀所規定條件轉讓,但信用狀金額、單價、有效期限、提示期間、最遲裝運日或所定之裝運期間則得予減少或縮短,又保險應投保的百分比得予以提高。除上述可變更項目外,其餘條款必須正確反映在已轉讓信用狀上第二受益人須向轉讓銀行提示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