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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情事變更行政程序法147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 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契約賦與彈性,故當契約的外在環境改變,將導致履約會影響契約的公平性與公正性, 或在契約條件的履行上有實質的困難,則應協調雙方於合理的範圍內調整或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