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a01221211】評論
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二、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冷氣不外洩:指使用空調設備供應冷氣,須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如手動門、自動門(機械或電動)、旋轉門或空氣簾、窗戶等,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經由所使用之建築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洩漏或滲入。 (二)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鹵素燈泡及額定消耗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三)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室外溫度低於攝氏二十六度。 2、室外相對濕度高於百分之八十五。 3、餐館,或其他能源用戶附設之餐廳或美食街,於七時至九時、十一時至十四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之時段。 4、能源用戶提供運動、健身、舞蹈、表演或沐浴之活動場所,於該場所從事該等活動期間。 5、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之客房於旅客入住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