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什麼情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下列何者為
(A)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B)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C)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D)廟會進香時,為指揮交通戒備意外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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